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5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潘巨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初45号起诉人潘巨生,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浠水县洗马镇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住浠水县。起诉人潘巨生诉称,起诉人于2011年5月到龄退休,即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根据浠人退(2011)18号退休通知书,月退休费1718.5元,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从2011年6月到2011年12月,起诉人被原单位雇请务工,这期间的收入是起诉人的劳务收入,无论多少起诉人均不持异议。但洗马卫生院却停发了2011年6月2011年12月退休费12029.5元,经催讨,洗马卫生院支付了3000元,下欠9029.5元至今未付。2012年10月起诉人的退休费进入浠水县社保局发放,但洗马卫生院对下欠的退休费不予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判令:支付拖欠的养老金9029.5元;赔偿起诉人五年来主张权利发生的交通费等5000元;支付拖欠养老金利息损失2500元。本院认为,起诉人潘巨生曾就本案诉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决.现起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潘巨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向明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