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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北街一巷*号工商银行新都支行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周燕南,职务不详。上诉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00009-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本案。上诉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以施工行为垫资发生地即四川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履行地,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新都国际广场”C2C3地块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成都市新都区新城区电子路旁,并约定:协商不成,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工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且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管辖即“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没有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