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98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昌某,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9月26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八天。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昭艳、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王建宁(已判决)徒步踩点至章华镇荷香巷,王建宁发现被害人成某家的独栋二层小楼院门未关,房内没有开灯。随后,便由被告人周某甲负责望风,王建宁用开锁工具将防盗大门打开,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盗得一台T**牌黑色触屏手机,在二楼南侧卧室试图拧开梳妆台的抽屉锁时,被害人成某夫妇回到家中,王建宁在逃跑时被成某抓获后将盗得的手机交给了成某。被告人周某甲在望风时发现成某跑回家,马上打电话通知王建宁逃离,因王建宁没有接听电话,被告人周某甲随即独自逃跑。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等书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同案王建宁的供述;被害人曾某、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收监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假释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数实行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二年七个月二十八天,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八天,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树平审 判 员 吴跃华人民陪审员 陈黎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菁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