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董海清,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莫菊平。系被告杨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军生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国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皓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