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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新生申请执行王占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生,王占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生,男,1964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占朝,男,1966年1月16日生。王新生申请执行王占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王新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二小第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占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垚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