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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15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文德,黄文海,黄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155-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中安花园*栋*号***房。法定代表人:潘少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北海科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包家村中间岭。法定代表人:苫相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文德,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黄文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黄文有,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海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文德、黄文海、黄文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文海和陈小芬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新××小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北房权证(2012)字第053426、053427号项下房屋面积380.45㎡、《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北国用(2012)第B40794号项下土地面积85.02㎡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及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北海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债权额为本金110万元,利息约20万元,准确数额有待判决确定,该案正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给北海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而确定抵押债权额需待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致使本案未能有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为此,本院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盛达审判员  李 嘉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