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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行赔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公司诉衡阳市珠晖区城管大队赔字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珠行赔初字第8号原告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定代���人邹少林,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胡国平。委托代理人许劲波。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的原告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新审 判 员  李京广人民陪审员  雷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