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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丽君与茅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君,茅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228号原告:黄丽君。委托代理人:陆德将、陆浩东,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君与被告茅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案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15元,由原告黄丽君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审 判 员  忻鹏宇人民陪审员  戴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