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丽君与茅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君,茅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228号原告:黄丽君。委托代理人:陆德将、陆浩东,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君与被告茅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案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15元,由原告黄丽君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审 判 员 忻鹏宇人民陪审员 戴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