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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计恩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恩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恩祥,无业。因盗窃于1994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3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淮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1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恩祥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恩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徐某和同学在田家庵区商贸南门附近逛街,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计恩祥尾随两人至田家庵区家乐福门口的一个叫“东方仙草”的奶茶店时,趁被害人徐某购买奶茶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黑色三星S5手机盗走。计恩祥盗窃得手后在商贸南门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出并扣押盗窃手机。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徐某。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406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计恩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恩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计恩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计恩祥尾随被害人徐某至田家庵区家乐福附近“东方仙草”奶茶店时,趁被害人徐某购买奶茶时将其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黑色三星S5手机盗走。公安民警在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南门将计恩祥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搜查出被盗手机。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4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恩祥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计恩祥的供述,淮价证鉴(2016)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淮劳教字第2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淮南劳教字(2007)第28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淮南劳教字(2011)第03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10)田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2014)田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恩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计恩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恩祥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计恩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玲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