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与谢建勇、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谢建勇,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基商混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薛柏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谢建勇。被告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捷房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车城南路201号S3-308室。法定代表人:严玉玲,公司经理。原告固基商混公司诉被告谢建勇、子捷房产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基商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曾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建勇、子捷房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8日被告子捷房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15年10月9日本院裁定驳回子捷房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子捷房产公司上诉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1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基商混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谢建勇于2013年12月20日,就“子捷·山水传奇”8、9号楼项目,签订了《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谢建勇自2015年2月8日工程完工后一直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谢建勇一直未清偿。2015年2月6日,在被告子捷房产公司的参与下,经三方对账确认被告谢建勇拖欠原告货款本金268210元。当天由被告子捷房产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付款承诺函”各一份,约定由被告子捷房产公司对被告谢建勇所欠债务及违约责任后果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015年2月8日,原告又向被告谢建勇供应了价值51925元的混凝土。之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因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3201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6040.5元(320135元×30%),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426175.5元。原告固基商混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与被告谢建勇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1份(子捷传奇8号楼、9号楼),拟证明原告与被告谢建勇双方合同关系、违约金的约定及律师代理费约定情况。2、2014年9月10日由谢建勇作出的付款承诺书1份,拟证明双方违约金的约定,按违约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3、2015年2月6日,由谢建勇签字确认的应收账款明细表1份,拟证明截止2014年12月30日,被告谢建勇欠原告工程款268210元。4、2015年2月6日,子捷房产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函和担保书各1份,拟证明截止2015年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8210元;子捷房产公司应对该货款及因货款发生的其他实际损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承担保证责任。票据1份金额10000元,拟证明已实际发生实际损失、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固基商混公司送货单14份金额51925元,拟证明2015年2月8日,双方又发生了51925元的交易。被告谢建勇、湖北子捷房产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1、2、3、4、5,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合议庭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6,因送货单上的签收人与合同所指定的签收人不一致,无法查实签收人陈武身份,对该证据,合议庭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谢建勇就“子捷·山水传奇”项目8、9号楼建设,签订了《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预计混凝土总方量2500元,楼高6+1层。2、主体完工时间:2014年4月。二、本合同混凝土计价、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5、结算方法:(1)乙方为甲方供应商混每达到500方时,为一个结算支付周期,甲方应与乙方结算并付清前期货款,若乙方为甲方供货后时间达到30日,但并未达到前述约定方量时,甲方也应为乙方结算并付清前期货款。(2)若甲方在合同期内连续超过15天时间不通知乙方供货,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甲方须立即与乙方结清全部材料款及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即时暂停混凝土的供应;结算期到后甲方超过十日仍未能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按欠款总金额5‰按日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若甲方在结算支付周期后超过半个月仍未付商砼款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拒绝给付各项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并终止供货,合同期内,甲方由第三方供应混凝土的,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货款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约,如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未履行完毕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除应承担前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外,还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已实际履行总货款10%违约金。因甲方拖欠付款造成违约的,乙方在追索欠款时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5年2月8日,“子捷·山水传奇”项目8号楼、9号楼工程完工。2015年2月6日,被告子捷房产公司参与,原、被告对谢建勇所用混凝土进行对账,最终确认被告谢建勇拖欠原告货款本金268210元。当天,被告子捷房产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付款承诺书”各1份,子捷房产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承诺:2013年12月20日,债权人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与债务人谢建勇就山水传奇8#、9#楼商混供应签订了《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2013年12月8日,债权人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与债务人许亚东、宋德政就山水传奇13#、14#楼商混供应签订了《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2013年12月20日,债权人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与债务人朱武强就山水传奇29#楼商混供应签订了《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截止目前,因该合同债务人累计欠债权人货款共计人民币542510元整,担保人自愿对债务人因该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往及今后欠付的货款、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子捷房产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函承诺:“山水传奇”8、9号楼尚欠款268210元整,……我公司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不低于20万元的商混款(现金支付),剩余欠款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被告子捷房产公司对被告谢建勇所欠债务及违约责任后果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两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给付原告货款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签订成立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义务,交货后,被告方对其质量亦未提出异议,原告交付的商品混凝土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谢建勇未履行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子捷房产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未说明保证责任的类型,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其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承诺履行给付原告货款义务,但未履行,应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货款义务,原告依照合同和担保书,请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数额,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2682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0463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358673元;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3元,由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8元,被告谢建勇、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之卿审 判 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