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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新泰利民医院与王孟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利民医院,王孟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044号原告新泰利民医院,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号。负责人李广存,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百冰,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孟利。委托代理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利民医院与被告王孟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利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