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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玮申请执行张燕、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玮,张燕,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玮,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丹,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玮与被执行人张燕、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丹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泳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