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玮申请执行张燕、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玮,张燕,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玮,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丹,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玮与被执行人张燕、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丹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泳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