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梁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133号罪犯朱梁俊,男,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泸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梁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梁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