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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董良利、罗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董良利,罗春梅,王润芝,刘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2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负责人肖学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良利,居民。被执行人罗春梅,董良利之妻,居民。被执行人王润芝,居民。被执行人刘谷良,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下称邮政银行华容支行)与董良利、罗春梅、王润芝、刘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刘谷良银行存款43000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董良利、罗春梅、王润芝、刘谷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海云审 判 员  张毅芳助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