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董良利、罗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董良利,罗春梅,王润芝,刘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2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负责人肖学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良利,居民。被执行人罗春梅,董良利之妻,居民。被执行人王润芝,居民。被执行人刘谷良,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下称邮政银行华容支行)与董良利、罗春梅、王润芝、刘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刘谷良银行存款43000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董良利、罗春梅、王润芝、刘谷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海云审 判 员 张毅芳助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