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淑春、王利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淑春,王利荣,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青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晁耀飞,定陶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淑春。被告:王利荣。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淑春、王利荣、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兴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