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尚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尚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1741号原告:王利军,建行遵化支行职���。被告:尚金龙,农民。原告王利军与被告尚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建伟、书记员乔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军诉称:被告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相识,2014年3月被告因做运输生意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于2014年3月10日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息1.%并承诺尽快偿还,但被告未守诚信,截止到2015年6月2日仅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尚欠25万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按本金25万元月息1.5%给付自2014年3月10日至款还清的利息、按本金15万元月息1.5%给付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6年6月2日的利息。被告尚金龙未予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3月10日尚金龙出具的借条1份2、ODSB个人活期明细表1份,上述2份证据用以证明由原告卡号为62×××64建行卡转到尚金龙卡号为62×××68建行卡40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尚金龙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王利军借款40万元,当日由原告王利军62××××64卡转入被告尚金龙62×××689卡内40万元,被告尚金龙为原告王利军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建行王利军肆拾万元整400000.00借款人铁山岭村××尚金龙2014.3.10”2015年5月22日被告尚金龙偿还原告王利军借款5万元、2015年6月2日被告尚金龙偿还原告王利军借款10万元,尚欠25万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军主张要求被告尚金龙偿还欠款25万元,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尚金龙出具的欠条及ODSB个人活期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利军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1.5%,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尚金龙出具的欠条上未注明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尚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利军借款25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6%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利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2420��,合计4945元,由被告尚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