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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何平仔、林碧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何平仔,林碧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631号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侨九龙商城D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420298-6。法定代表人:杜早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颖,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平仔,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被告:林碧莲,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平仔、林碧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黄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