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祝怀兴与杜瑞华、程明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怀兴,杜瑞华,程明位,滕州市龙泉恒盛机床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祝怀兴,个体工商户。被告:杜瑞华(曾用名:杜肖璇)。委托代理人:闫锋,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明位,系被告1之夫。被告:滕州市龙泉恒盛机床厂。地址:滕州市龙泉办事处程堂村。经营者:程明位,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滕州市龙泉办事处程堂村,身份证号码:370481760827125。系被告杜瑞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怀兴与被告杜瑞华、程明位、滕州市龙泉恒盛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怀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怀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祝怀兴负担。审判长 徐道玉审判员 王向阳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苏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