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高新区天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庆金润达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未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高新区天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庆金润达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未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30号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天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04号。法定代表人杨家凤,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大庆金润达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化吉路55号。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庆市未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二委18号楼商服5-102。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天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金润达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未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金润达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未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杨月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开发区科技园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金润达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未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杨月涵所有的位于开发区科技园区房屋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