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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伟平与苗树波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平,苗树波,段跃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平,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执行人苗树波,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第三人,段跃起,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张伟平与苗树波买卖合同纠纷(2015)宾民初字第2249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段跃起欠苗树波购房款22500元未给付。据此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向第三人段跃起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段跃起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于2016年3月28日将拖欠被执行人苗树波的22500元购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伟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