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乔铁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乔铁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17号原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宝,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杜鑫,管理中心职员。被告乔铁松,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乔铁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旭寒人民陪审员 高 佳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