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颜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796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田运东。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被告之兄)。特别授权。原告颜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运东,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十月初九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我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被告疑心过重,双方时常发生矛盾,于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嫁妆,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存在夫妻感情,我并非疑心过重,双方也没有分居;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是在我出车祸后,因借钱治病,负债过多;我车祸重伤也是因寻找原告所致,现在正是原告尽夫妻义务照顾我的时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被告车祸重伤后,双方因缺乏信任和沟通,开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嫁妆,分割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因车祸重伤,只要原告多关心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互相尊重,改正各自的不足,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颜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宫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