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陈沐荃、黄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陈沐荃,黄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南河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宗彬,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沐荃,女,生于2013年11月23日。法定代理人:陈刚,男,生于1981年11月20日,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系陈沐荃之父。法定代理人:任敏,女,生于1986年12月28日,布依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系陈沐荃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鑫,男,生于1983年11月26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冬青审判员 文 焱审判员 董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