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69号原告:卢某,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