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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职中立与张兴亮、马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中立,张兴亮,马洁,张景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19号原告职中立,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兴亮,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洁,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景会,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职中立诉被告张兴亮、马洁、张景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职中立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按期交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贾若男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炎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