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3457-2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为定作合同,因合同产生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定作合同的履行地在靖江市。二、就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纠纷,靖江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又就同一定作合同关系在寿光起诉,亦应由审理法院即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0月16日签订《工矿产品制作安装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地为寿光市侯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约定具体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被上诉人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另上诉人主张的双方之间定作合同纠纷,靖江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被上诉人就同一定作合同关系在寿光起诉,是否属于恶意诉讼需经实体审理查明,管辖权异议阶段对此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郭群吉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