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狄绍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狄绍芳,洪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狄明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负责人:张元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狄绍芳。被执行人:洪云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狄绍芳、洪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对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狄绍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变卖款的分配方案有异议,要求法院撤销该分配方案,并对本次异议进行公开听证。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称:法院应当撤销本次分配方案,理由为:一是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所指向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存在重复执行情况。椒江法院(2013)台椒执民字第02764号案件早已执行完毕,温岭法院依据该执行案件作出的分配方案存在重复执行异议人财产,导致交通银行路桥支行重复受偿的明显错误问题。二是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存在程序违法。椒江法院对上述房屋变卖款分配方案公示期间,另案申请执行人陈维根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但椒江法院受理异议后,陈维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椒江法院依法裁定其撤回异议申请,因此椒江法院的分配方案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在没有进行执行回转程序撤销椒江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之前,无权再次启动针对同一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综上,清求温岭法院撤销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变卖款分配方案,并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进行公开听证。经查明:本院接受椒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后,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关于被执行人狄绍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变卖款的分配方案。另查明,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9日变卖了被执行人狄绍芳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103号楼-1层的地下商业房地产,得执行款768万元。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关于狄绍芳案件的执行款分配公告,并已生效。本院认为,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狄绍芳房屋的变卖款已作出分配方案公告,且已生效,故本院受托后对该变卖款重复进行分配的执行行为确有不当,应予纠正。鉴于执行行为不当明显存在,无需再行听证,以免造成诉累,故对异议人提出对本次异议进行公开听证的申请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狄绍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变卖款的分配方案。二、驳回异议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叶长杉审判员 陈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