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厚军诉被告龙江县双盛粮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军,龙江县双盛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576号原告刘厚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龙江县双盛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二三一处院内。法定代表人,房伟。原告刘厚军诉被告龙江县双盛粮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