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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坪村黄石路南边广州飞马装饰总汇L205、L2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0266-5。法定代表人:李明珠。被执行人: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旅游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61529610。法定代表人:陈永宁。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25056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9988.51元(已转退予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字第6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龙审 判 员  季 鑫代理审判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