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温雪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雪书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47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雪书。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晓坚,浙江国达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雪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雪书及其辩护人吴晓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9月份间,被告人温雪书以资金周转、还贷需要为名,以月息2.5分至9分的高利为诱饵,向吴某、万俊林、黄某、龚某、洪某、陈某、王某、郑某、何仙菊、于关龙、朱某、张某等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归还借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6分向吴某借款45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温雪书向吴某支付利息4万元人民币。2、2013年8月,被告人温雪书以资金周转名义向黄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还。3、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2分向朱某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温雪书向朱某支付利息9万元人民币。4、2013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9分向王某借款4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温雪书向王某支付利息10万元人民币,担保人杨邦印代偿本金60万元。5、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4分向郑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后担保人代偿本金81万元。6、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6分向陈某(龚卫英配偶)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以龚航飞的名义出借),至今未还。7、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3.5分向张某借款8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温雪书向张某支付利息27.5万元人民币。8、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3分向万俊林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已归还本金100万元,尚欠200万元本金未归还。9、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3分向于关龙借款565万元人民币,后由浙江金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将质押物处理后归还借款37.93万元,由周某代偿借款30万元,由金华市邦耀日用品有限公司代偿借款30万元,尚欠467.07万本金未归还。10、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4分向龚某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后支付利息12万元,偿还本金130万元。11、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5分向洪某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后支付15万元利息,归还本金374万元人民币。12、2013年9月9日,被告人温雪书以月息5分向何仙菊借款400万元人民币,本金至今未还。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温雪书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温雪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黄某、龚某、洪某、陈某、王某、郑某、朱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汤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判决书、借条、汇款凭证、收条、民事调解书、开庭笔录、民事起诉状等),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温雪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雪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温雪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温雪书系初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雪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温雪书违法所得人民币2664.57万元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温雪书退赔(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清人民陪审员 宋莲沣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秋香清单:吴章生446万元、黄雪红40万元、朱向政141万元、王仲毅330万元、郑安平119万元、陈沛东200万元、张小宝52.5万元、万俊林200万元、于关龙467.07万元、龚国红158万元、洪国伟111万元、何仙菊400万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