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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进光与曾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光。被执行人曾雄伟。本院在执行张进光与被执行人曾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曾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雄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曾雄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伟成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