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治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9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治辉,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伊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治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治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陈治辉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伊川县酒后乡酒后村人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村林某家门口时车辆侧翻。经鉴定,陈治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1mg/100ml。被告人陈治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治辉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陈治辉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到案证明;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证人林某陈述;4、提取陈治辉血液笔录抽血照片;5、陈治辉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协议书、谅解书;7、被告人陈治辉供述。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治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陈治辉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治辉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又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陈治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治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