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30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经调解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张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