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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山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山,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719号原告王伟山,男。委托代理人洪晓丽。委托代理人牛丽萍。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山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武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