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382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