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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叶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乐平市。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28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江共荣,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底,石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高桥村演戏之际,牵头鼓动村民投股开设赌场。在他们的动员下,石某某、叶某乙(已判刑)、叶某丙(已判刑)、叶某丁(已判刑)、叶某甲等人集股金11.5万元,每股5000元。其中,叶相生投资一股,叶某甲投1250元到叶相生的股子里。2004年4月21日至29日期间,石某某等人收取庄费,共计获利72800元,其中,叶某甲获利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石某某、叶某乙等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演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营利达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查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