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瑞平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瑞平,北京筑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瑞平,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筑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筑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三条**号。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瑞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筑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邦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8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瑞平申请再审称:本人自1982年8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2年。单位以小产权房为由,不给报销供暖费,本单位大产权房的职工也不给报销,有几位职工已经打了官司。住房公积金从2007年至今没交,医保卡2015年5月6日拿到,医保存折2015年9月2日拿到。2007年1月至2007年4月生活费,申请强制执行拿到。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生活费,申请强制执行拿到。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生活费,申请强制执行拿到。2015年12月13日才拿到退休费。9次官司,给申请人时间上、财力上、心理上和精神上造成很大压力,追加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筑邦建设公司对李瑞平所述单位应负担其住房供暖费的主张不予认可,李瑞平亦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现李瑞平要求的筑邦建设公司向其支付2007年至2014年供暖费及延迟利息,缺乏依据。而李瑞平要求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的生活费延迟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瑞平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其就此主张赔偿损失及延迟利息,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李瑞平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办理医保卡、医保存折及支付延迟利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事项,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两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正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李瑞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瑞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瑞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