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绿都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绿都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保24号申请人:山东绿都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南区C2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军。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盛兴西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薛锁谦。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东永兴路南14栋29号。法定代表人:冯书梁。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绿都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4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