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世芳与贺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芳,贺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307号原告江世芳,女,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贺美玲,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芳与被告贺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