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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威与陈前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威,陈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徐威。被执行人陈前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威与被执行人陈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