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威与陈前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威,陈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徐威。被执行人陈前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威与被执行人陈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