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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海���与陆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海英,陆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桂09行终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海英。委托代理人陈家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川县公安局。地址:陆川县温泉镇官田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正高,局长。委托代理人XX猛,��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邱绍富,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海英因公安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海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家鸿,被上诉人陆川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刘炎光、委托代理人XX猛、邱绍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吕海英的儿子沈广武因吸毒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在沈广武被拘留10天后,公安局提前释放沈广武,释放当天的晚上沈广武在家中死亡。吕海英认为沈广武的死亡原因与被公安局拘留有关,因而向公安局申请公开沈广武被拘留期间的监控录像视频(以下简称涉讼视频),并将涉讼视频复制一份给吕海英。公安局认为吕海英要求公开涉讼视频涉及到曾与沈广武在同一监室被拘留的其他人的个人隐私,而公安局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征询后得到的反馈意见是不同意公开,公安局为此作出《003号陆川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003号答复),003号答复的结论是不予公开涉讼视频。吕海英不服,于2015年9月16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局公开涉讼视频。一审判决认为,涉讼视频涉及其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相关隐私权的其他人均不同意公开涉讼视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局不得公开涉讼视频,公安局据此作出的003号答复具备合法性。吕海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的结果是驳回吕海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吕海英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涉讼视频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以公开是错误的,理由是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公安局向上诉人公开涉讼视频不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公安局所主张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吕海英作为沈广武的母亲有权获得涉讼视频,以查明沈广武的死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吕海英请求本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安局公开涉讼视频。被上诉人公安局答辩称,涉诉视频不属于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内容范围,公开涉讼视频会危害公安局戒毒所的安全管理。涉讼视频涉及他人隐私,不符合依法应公开的条件。003号答复作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公安局请求本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本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判决的相同。本院认为,涉讼视频包含了与沈广武在同一监室被拘留的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其中可能包括肖像、身体裸露画面、毒瘾发作症状等个人隐私,前述他人的个人隐私属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如果将涉讼视频公开,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前述合法权益,而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涉讼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按前述规定不应支持上诉人关于公开涉讼视频的请求,因此吕海英提出的公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安局作出003号答复决定不公开涉讼视频符合法律规定。吕海英主张��讼视频不涉及法律规定应保护的他人的个人隐私,此主张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驳回吕海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吕海英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海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梁文全代理审判员  陈广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