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114号原告李志红,农民。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开发区309国道武涉收费站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金亮,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与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