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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世芳与郭青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芳,郭青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169号原告张世芳,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井家峁村民委员会井山上村村民,住甘泉县下寺湾街,公民身份号码:612625196602080523被告郭青娃,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下寺湾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芳与郭青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世芳承担。审判员  曹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延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