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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2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渝ANXX**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方向往北碚区城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碚青公路歇马镇高坪安置房路段时,牟某某驾车从中间车道往右侧车道变道并右转弯过程中,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渝A1XX**号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牟某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并保证行车安全,致其驾驶的车辆右前轮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相撞,致使张某某和渝A1XX**号电动自行车倒地,渝ANXX**号中型自卸货车碾压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渝ANXX**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方向往北碚区城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碚青公路歇马镇高坪安置房路段,从中间车道往右侧车道变道并右转弯过程中,牟某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并保证行车安全,致其驾驶的车辆右前轮与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渝A1XX**号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相撞,造成张某某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渝ANXX**号中型自卸货车、渝A1XX**号电动自行车的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均未发现异常,后车前制动手柄断裂系事故中外力所致。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及其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425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在开庭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表检测分析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其查询结果单,收条,支付凭据,户籍材料,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方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荣璠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谢淑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