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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诉杨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杨宝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914号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英,经理。被告杨宝峰,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