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台易顺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易顺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秦为民,许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易顺投资有限公司,男,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788号,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陈增朝。被执行人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沙河孔庄办事处西左村南,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秦为民。被执行人秦为民,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许志杰,男,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秦为民、许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秦为民、许志杰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秦为民坐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9号华海商务中心部分房产,房号:1-2302至1-2308(房产证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