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唐月玲与铜陵市绿稀商行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月玲,铜陵市绿稀商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唐月玲,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铜陵市绿稀商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定代表人:朱秀萍。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70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