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徽汇川机械有限公司与陶梅生、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川机械有限公司,陶梅生,许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653号原告:安徽汇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忠路(撮镇大郭),组织机构代码74891143-7。法定代表人:马芳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奇。被告:陶梅生。被告:许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梅生、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汇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陶梅生、许艳银行存款70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陶梅生、许艳银行存款70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大郭社区店忠路西南东国用(2008)第0319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为国审 判 员 曹京江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