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刘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刘金荣,叶秀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地址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8442339。法定代表人黄雪生。被执行人刘金荣,男,43岁,1972年7月22日出生,证件号码362421197207221118,地址吉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叶秀卿,女,41岁,1974年11月10日出生,证件号码362421197411101121,地址吉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金荣、叶秀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荣、叶秀卿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金荣、叶秀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荣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金荣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04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