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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与强永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强永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包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强永好,男,1952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执恢2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强永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强永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强永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